
香港开设公司并经营业务,在其会计年度内有盈利则需要缴纳利得税,无盈利则无需缴纳利得税。按照香港税务条例规定,本文进行了综合解读。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的评判标准主要为三个,如下:
1) 在香港有经营业务及任何行业类、专业类的服务;
2) 从所经营的业务中获得了盈利;
3) 其盈利是来自于香港或利用香港的资源获得。
因此,我们通常解读为,在香港开设公司并经营业务,在其会计年度内有盈利则需要缴纳利得税,无盈利则无需缴纳利得税。而综合其企业发生和利润产生的地点而言,香港公司也可因为来源地获利征税原则无需缴纳利得税。
香港公司利得税豁免的依据:
1) 香港公司未发生经营行为;
2) 香港公司在课税年度无盈利;
3) 香港公司在课税年度有盈利,但利润来自于海外,并没有利用到香港的资源;
4) 香港公司在上一个课税年度有亏损,亏损与本课税年度利润持平或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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