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是否需要向外公开公布取决于公司章程、公司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地章程规定,公司内任何成员及社会公众不具备查阅公司任何账目及其他纪录文件的权力,除非:
1)有其他更高一级法律的规定;
2)或受到公司董事的授权;
3)或公司内普通决议的授权。
香港公司条例第740章也规定:
(1) 原讼法庭可应某公司达到所需数目的成员的申请,作出命令—
(a) 授权申请人或(如有多于一名申请人)其中一名申请人查阅该公司的任何纪录或文件;或
(b) 授权并非申请人的人或(如有多于一名申请人)并非其中一名申请人的人,代表该申请人或该等申请人查阅该公司的任何纪录或文件。
(2) 原讼法庭如信纳—
(a) 有关申请是真诚提出的;及
(b) 查阅有关纪录或文件是为正当目的而进行的,
则可作出上述命令,授权某人查阅该纪录或文件。
(3) 如原讼法庭作出上述命令,授权某人查阅有关纪录或文件,该人可複製该纪录或文件,但如原讼法庭另有命令则除外。
(4) 如原讼法庭作出上述命令,授权某人查阅有关纪录或文件,它可作出它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命令,包括—
(a) 规定有关公司或其高级人员向该人出示任何纪录或文件的命令;
(b) 指明该人可查阅的纪录或文件的命令;
(c) 规定申请人支付有关公司因该项查阅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的命令;及
(d) 准许该人或(如该人并非申请人)申请人向命令指明的任何其他人披露因该项查阅而取得的任何资料的命令。
(5) 遵从根据第(1)或(4)款作出的命令的人,不会仅因遵从该命令而负上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6) 在本条中,提述某公司达到所需数目的成员,即提述—
(a) 于有关申请的日期当日,代表全体有权在该公司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成员的表决权最少2.5%的数目的成员;或
(b) 最少5名该公司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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