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公司商誉等,与内地的界定方式有所不一致。
香港公司无形资产与内地的无形资产界定有所不同,首先让我们谈谈内地的无形资产。在内地,无形资产分为: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公司商誉。而在香港,公司的无形资产中专利权及商标权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确定其价值,然后纳入公司无形资产价值。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需要在受益期间内进行平均摊销,而商标权及版权则可以不摊销,不过在有降值发生的情况下需要做好降值的准备。与此同时,香港公司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类似于“租赁”权力,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在香港,公司的商誉也有明确的规定,其规定为商誉是支付购买附属公司、联营公司或其它企业股权的代价高于该股权所代表的有形资产净值及可区别的无形资产的总公平值的差额。它应在预计的受益期内摊销,最长不超过20年,也可一次注销。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不能记在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账上,只反映在合并报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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